安 吉利 斯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
安 吉利 斯8月2日,灵山岛警务室接到报警:在老虎嘴景区,一名老人倒地不起疑似突发脑梗。驻岛民警辅警与医务人员迅速赶往现场,在老虎嘴景区南侧发现一名60岁左右的老人躺倒在地。此地位于悬崖下方,道路崎岖。民警与医务人员、消防救援人员一起将老人固定在担架上,历经3个多小时救援,终于将老人抬到安全地带,并联系救援直升机,将老人顺利送出岛外就医。安 吉利 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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